当事人 |
李小林,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17037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小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1703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与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175906.09元,并支付分期手续费13979.99元及利息、复利;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