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龚建军,陈克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921民初1744号 |
案由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龚建军:本院受理陈克明与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且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921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判决:限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克明支付工资款13,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院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