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黄耀辉,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桂0122民初4829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耀辉:本院受理的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耀辉信用卡纠纷一案(2021)桂0122民初4829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及费用32375.48元,其中本金19933元,暂计至2021年4月20日的利息5828.85元,费用6613.63元(之后的利息及费用的计算详见起诉状)。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7日8时30分在本院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