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孙国斌,王升祥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1322民初293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升祥:本院受理原告孙国斌与被告王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1322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王升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国斌借款本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孙国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以上费用共计1610元,由被告王升祥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孙国斌预交,由被告王升祥直接支付给原告孙国斌)。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