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方凯, 宁海县西店威松电器厂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方凯:本院受理原告宁海县西店威松电器厂诉你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小额转简易)、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 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垫付工资33 160元人民币;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答辩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宁海县人民法院西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