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晋良宝,刘武平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84民初4056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武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4民初4056号原告晋良宝诉被告刘武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定金壹万元(10,000);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48.75元(以10000元为基数,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的三倍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暂计至2021年9月1日);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