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行,黄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148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华:(2021)桂0502民初148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被告黄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华偿还借款本金368988.71元及利息7919.44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21日为7919.44元;以后利息计算按涉案合同约定的执行标准,从2020年11月2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二、被告黄华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发生的律师代理服务费17460.87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行在实现本案债权时对被告黄华名下坐落于北海市长青路16号领秀一方2单元1717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证号:桂(2017)北海市不动产权第0005665号]以该财产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721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黄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