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德荣,陈德文,边治国,万阳重工, 大连旅顺国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万阳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大连万阳重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辽0292民初964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德荣、陈德文、边治国、大连万阳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辽0292民初964号原告大连旅顺国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万阳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阳重工)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万阳重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借款期内(2019年2月6日前)给付利息58000元;支付所欠全部款项自2019年2月7日起至偿还完毕为止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7月27日为1432863元;2.判令被告万阳重工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暂计5万元;3.判令被告陈德荣、陈德文、边治国、大连万阳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对被告万阳重工的上述 债务(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