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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郑学纯,余忠涛, 辽宁安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6)辽0503执330-1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内容
郑学纯:本院在执行(2016)辽0503执330-1号余忠涛与辽宁安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辽0503执33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你为本案被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你公司对结果有异议,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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