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郑学纯,余忠涛, 辽宁安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6)辽0503执330-1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学纯:本院在执行(2016)辽0503执330-1号余忠涛与辽宁安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辽0503执33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你为本案被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你公司对结果有异议,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