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梅梅, 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03民初914号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梅梅: 本院受理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103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梅梅于2013年1月1日签订的《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20211103)已解除;二、限被告刘梅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注销长沙市天心区橘郡住宅小区C1栋103房的网签登记、备案登记、产权登记手续,如被告刘梅梅逾期未予配合,原告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可凭本判决书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注销手续;三、限被告刘梅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9 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南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