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代威,, 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瑞达模塑有限公司 ,湖南明瑞生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矿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 ,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辽02民初191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西部矿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代威: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湖南明瑞生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瑞达模塑有限公司、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辽02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明瑞生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1亿元及利息、罚息(均以1.1亿元为基数,利息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按年利率8.7%计算,并扣除已经扣划的527.51元;罚息以1.1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05%计算。);二、被告大连瑞达模塑有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西部矿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代威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明瑞生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确认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本金人民币1.1亿元及利息、罚息(均以1.1亿元为基数,利息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按年利率8.7%计算,并扣除已经扣划的527.51元;罚息以1.1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按年利率13.05%计算)享有担保债权;四、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67,294元,由被告湖南明瑞生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瑞达模塑有限公司、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西部矿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代威共同负担(给付时间同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