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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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人身损失12950元。 二、由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在统筹金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人身损失4894.1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履行内容由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上述款项转入神木市人民法院案款账户:***00004270,开户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城区支行。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20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