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亿尔达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南通亿尔达机械有限公司关于通友牌520(170)型梳棉梳理机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南通亿尔达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取回在原告***处的通友牌520(170)型梳棉梳理机一台,原告***应予以配合。 三、被告南通亿尔达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19800元并赔偿损失27420元,以上合计4722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计5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6元。 |
| 裁判日期 | 2021-01-07 |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