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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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郑州鑫升鑫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豫0191执恢3872号 姜霞、张俊杰: 我院受理的你(单位)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7004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2019)豫0191民初7004号民事判决(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本院将依法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你(单位)进行信用惩戒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请将案款汇入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 账户名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账号:73×××11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豫0191执恢3872号 姜霞、张俊杰: 我院受理的你(单位)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7004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2019)豫0191民初7004号民事判决(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本院将依法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你(单位)进行信用惩戒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请将案款汇入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 账户名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账号:73×××11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