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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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衢州市正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衢州市润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惠禾化工有限公司1035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衢州惠禾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66元,减半收取72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83元,由被告衢州市正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衢州市润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