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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锦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锦屏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2628执391号 张红菊、刘开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黔东南州黔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 关于张红菊与刘开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黔东南州黔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83190.68元。 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85332.79元,其中,案件款45335.73元,案件受理费766元,申请执行费276.11元,申请执行人张红菊认可收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交纳的案件款37854.95元及案件受理费1100元。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立案之前已支付,故而免除申请执行费。本院已将该案件款45335.73元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66元汇入申请执行人张红菊指定银行账户。至此,申请执行人张红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黔2628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黔2628执391号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