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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茂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华皓锦誉置业有限公司、牡丹江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青岛中润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借款本息16110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为:以141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8日;以161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零点五计算); 二、被告北京茂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华皓瑞信置业有限公司、牡丹江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青岛中润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借款本息7959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为:以1507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计算至2020年2月10日;以795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9日;以795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零点五计算); 三、被告北京茂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领邦华皓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世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济南华皓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华皓联捷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借款利息131.4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为:以12131.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9日;以131.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零点五计算); 四、被告北京茂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领邦华皓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世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济南华皓联捷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544.4444万元; 五、被告北京茂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牡丹江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世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华皓锦誉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华皓瑞信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领邦华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青岛中润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华皓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华皓联捷置业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480万元、保全保险费损失12.5万元; 六、驳回原告青岛中润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华皓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华皓联捷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4690.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中润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华皓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华皓联捷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023.08元,由被告北京茂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牡丹江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世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华皓锦誉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华皓瑞信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领邦华皓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086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