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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秀英支行
海南永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秀英支行与被告***于2018年2月2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信用卡专向分期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秀英支行偿还信用卡专向分期欠款本金583324.70元、手续费67082.50元、违约金30375.34元、透支利息10331.20元(截至2019年8月14日透支利息为10331.20元,之后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9年8月15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秀英支行对被告***名下的保时捷2018年款Panamera(车牌号:xxx;发动机号:xxx)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21元、诉讼保全费472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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