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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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 广德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宁国市人民法院(2019)皖1881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28354元,其中支付上诉人***123354元,支付被上诉人***5000元; 二、维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9)皖1881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5元,由上诉人***负担425元,被上诉人***负担13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3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