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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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迪美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 衡水金冠鞋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60万元、利息12269570.53元(包括借新还旧利息2759542.1元,利息计算到2019年6月17日,以后利息以2960万元为基数,按照2016年7月28日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迪美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衡水金冠鞋材有限公司、***在2759542.1万元范围内,对被告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本案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148元,由被告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北迪美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