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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秦皇岛奔龙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六安钢铁控股集团特钢有限公司预付款2163900元; 二、被告秦皇岛奔龙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以本金21639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承担违约金给付义务,从2019年2月1日开始计算至本金清偿时止; 三、驳回原告六安钢铁控股集团特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被告***对上述一、二条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24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34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