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宁国市普宁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宣城市精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宣城市精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管理费403769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宣城市精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600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19620元,原告宣城市精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620元,被告***、***负担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