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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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市城东支公司 武定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经济损失12729.2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市城东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47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6429.20元,合计11129.20元;剩余经济损失1600元由被告***赔偿。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承担74元,剩余12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