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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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30元及利息(期内利息以月利率9‰的标准计算;逾期利率以11.7‰的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为止); 二、原告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名下位于魏县房产证号为魏房权证魏城镇字第××号的房产所有权及魏国用(宅)第94116号土地使用权,在以上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