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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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782民初70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益鸯,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 负责人:陈江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公司员工。 原告***为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义乌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亦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益鸯、被告***、被告阳光财险义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另行赔偿原告***202308.69元。 二、被告***另行赔偿原告***1250.2元。 上述一至二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760元,原告***负担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亦伟 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徐翔 书记员沈翠莹 |
| 裁判日期 | 2020-03-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