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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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益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80000元及利息(以28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10日起按照年息6%计算至实际给付工程款之日)。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成益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账号:62×××54,收款行地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