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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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巨鑫硅业有限公司 宜兴市伟力炭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腾冲市巨鑫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宜兴市伟力炭素有限公司货款705667.10元; 二、驳回原告宜兴市伟力炭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50元,减半收取5425元,由原告宜兴市伟力炭素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腾冲市巨鑫硅业有限公司负担537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