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香泉映月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十堰东盟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翔升物流有限公司 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十堰东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00000元,并自2018年7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8%支付利息; 二、被告湖北翔升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香泉映月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桂香绿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74800元,由被告十堰东盟贸易有限公司、湖北翔升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香泉映月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桂香绿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