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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长丰猎豹汽车有限公司
泊头市兴达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湖南长丰猎豹汽车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泊头市兴达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8682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月7日起以28682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限被告湖南长丰猎豹汽车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泊头市兴达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57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月7日起以257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限被告湖南长丰猎豹汽车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泊头市兴达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289000元;

四、驳回原告泊头市兴达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598元,由被告湖南长丰猎豹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8
发布日期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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