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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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中南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阳市中南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2019年5月和11月期间应支付的租金收益29803.9元及其利息(以14901.95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6日起止款付清之日止;以14901.95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6日起止款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被告阜阳市中南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