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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阜阳市中南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阜阳市中南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2019年5月和11月期间应支付的租金收益29803.9元及其利息(以14901.95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6日起止款付清之日止;以14901.95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6日起止款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被告阜阳市中南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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