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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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永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永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99999.72元、利息805559.98元,(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21年5月25日止,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合计10805559.7元; 二、被告湖南省郴州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永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31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3 |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