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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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902民初489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902民初48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2700元; 三、变更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902民初48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利息(以本金12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020年9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总计以不超过8400元为限);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6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12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