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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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福寿康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蓝梦源泰山国际养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桃江县福寿康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山东蓝梦源泰山国际养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郡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2880000元,并以本金288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7月9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40元,减半收14920元(原告已预交),由桃江县福寿康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蓝梦源泰山国际养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