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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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71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人身损害的损失962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人身损害的损失2352.63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人身损害的损失2339.03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共赔偿***、***、***、***因梅登良交通事故死亡受到的损失179629.96元。 综合一、二项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共支付赔偿款185283.62元。 上述赔偿款,限赔偿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权利人。 三、***、***、***、***在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的同时返还给***垫付的赔偿款53060.4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28元,减半收取计2314元,由***、***、***、***负担1157元,***负担11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