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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
达州市通川区顺成物流有限公司
江西省润津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李友发13132.3元,赔偿原告李香兰9135.5元,赔偿原告李金红7758.29元,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李友发7365.46元,赔偿原告李香兰7046.75元,赔偿原告李金红9022.27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李友发、李香兰在收到赔偿款后十日内返还被告江西省润津物流有限公司10000元;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友发、原告李香兰、原告李金红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919元,减半收取计459.5元,由原告李友发、原告李香兰、原告李金红负担200元,由被告江西省润津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规定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抚河支行,款项:上诉费),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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