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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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信州支行 江西省东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信州支行借款本金2,465,618.65元及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1日的利息为115,147.54元,之后利息按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0月12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省东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应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信州支行清偿的借款本金2,465,618.65元,及截止到2019年9月19日应支付的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1日的利息为115,147.54元,2019年6月2日至2019年9月19日的利息按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0月12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信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46元,由被告***、江西省东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