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准格尔旗生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准格尔旗生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103149.94元; 二、驳回原告准格尔旗生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97元,司法鉴定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6398元,原告准格尔旗生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