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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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焦作市丰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焦作市丰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93658.7元及利息(该利息以393658.7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焦作市丰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5.24元,由焦作市丰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暂由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垫付,待执行时一并付清。反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焦作市丰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