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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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4民初47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南昌市青云谱区泰山吊顶经营部支付剩余货款86812.30元; 三、被上诉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86812.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上诉人南昌市青云谱区泰山吊顶经营部支付自2019年3月1日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94元(南昌市青云谱区泰山吊顶经营部已预缴),减半收取1047元,保全费9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71元(南昌市青云谱区泰山吊顶经营部已预缴),均由被上诉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