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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2民初24381号 原告:上海蔷盛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本源,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均,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福满家便利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凌孝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州福满家便利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凌孝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无锡福满家便利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凌孝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杭州顶全便利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凌孝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顶实仓储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振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顶实仓储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 负责人:杨波。 被告:上海顶实仓储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注册地江苏省。 负责人:黄庆忠。 上述七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路,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七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伟,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蔷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福满家便利有限公司、苏州福满家便利店有限公司、无锡福满家便利店有限公司、杭州顶全便利店有限公司、上海顶实仓储有限公司、上海顶实仓储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顶实仓储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王静波 审判员张海平 人民陪审员潘吉生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顾臻霞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