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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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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2民初24381号

原告:上海蔷盛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本源,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均,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福满家便利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凌孝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州福满家便利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凌孝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无锡福满家便利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凌孝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杭州顶全便利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凌孝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顶实仓储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振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顶实仓储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

负责人:杨波。

被告:上海顶实仓储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注册地江苏省。

负责人:黄庆忠。

上述七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路,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七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伟,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蔷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福满家便利有限公司、苏州福满家便利店有限公司、无锡福满家便利店有限公司、杭州顶全便利店有限公司、上海顶实仓储有限公司、上海顶实仓储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顶实仓储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王静波

审判员张海平

人民陪审员潘吉生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顾臻霞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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