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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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智能华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屏山县山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9民初23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武汉智能华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退还武汉智能华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武汉智能华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4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