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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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南昌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总额为83334.25元(包含被告南昌公交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46473.52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共计15328.33元; 三、被告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21532.40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被告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8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1575元(被告南昌公交公司已垫付),合计3143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南昌公交公司负担26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