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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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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汕头市亿斯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ZL20113044XXXX.5“杯子”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汕头市亿斯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20元,由被告汕头市亿斯嘉塑胶制有限公司负担52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之规定,本案如需强制执行,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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