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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中心支公司
黑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汽车队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阳信县双杰五金家电销售中心
阳信县市政工程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108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10800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33600.50元;

四、被告阳信县市政工程处赔偿原告***、***、***损失66800.25元;

五、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13800.88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68.76元,减半收取计7284.38元,由原告承担1602.38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承担908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中心支公司承担2321元,被告***承担1658元,被告阳信县市政工程处承担795元。

经计算,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将赔偿款111708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中心支公司将赔偿款246721.5元、被告***将赔偿款215458.88元、被告阳信县市政工程处将赔偿款67595.25元汇入阳信县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阳信支行账户:15×××18。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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