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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恒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湖州超凡塑木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德友化学有限公司
浙江中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州超凡塑木科技有限公司损失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0000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06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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