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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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外经贸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65353.86元; 二、如被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偿还上述款项,则折价或拍卖、变卖南昌市百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81号隆鑫广场C区617室、1001室、1008室、1009室、1010室、1011室、1017室、1018室、1019室、1020室、1201室、1206室、1207室、1208室、1218室、1219室、1220室,共计17套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江西省外经贸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判决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南昌市百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判决第一项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1944元减半收取计2597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972元,由被告***、百盛公司、***、***、***、***、***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