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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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泰州金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8月11日为69299.06元;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继续计算); 二、被告扬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律师费20万元; 三、被告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扬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五、如被告扬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泰州金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泰州市姜堰区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江苏(2017)姜堰不动产证明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六、如被告扬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行有权以被告扬州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扬州市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江苏(2018)扬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86元,依法减半收取24343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29343元,由被告扬州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泰州金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