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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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万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扬州天康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03民初9325号 原告:扬州天康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有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琴,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万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范世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扬州天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万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疑难复杂,于2019年12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扬州天康建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扬州天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474元,减半收取计3237元。 审判长曹保山 人民陪审员丁久祥 人民陪审员姚梅琴 二零二零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左慧 书记员黄潇潇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