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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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 河南宇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鑫磊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顺成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河南鑫磊能源有限公司、河南宇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智强、孟莹莹、王新顺银行存款二千零八万五千四百五十五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 发布日期 | 2021-08-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