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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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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南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顾问服务酬金53万元,并从2014年11月7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承担滞纳金。

二、驳回原告上海南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70元,由原告上海南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3414元,被告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6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上海南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

裁判日期 2017-11-22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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